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慈**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宁波**械厂与杭州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严**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余姚市**有限公司与宁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市江北易修汽车维修服务部[业主与熊银根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茅**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象山泓**务有限公司与黄*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象山**修理厂与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象山泓**务有限公司与叶**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德市**汽车修理厂与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