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慈溪银**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慈**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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