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泓宝行汽**限公司与被告叶再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象山泓**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泓**务有限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象山泓**务有限公司与黄*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象山**修理厂与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严**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余姚市**有限公司与宁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德市**汽车修理厂与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象山县东郊云海汽车维修厂与象山**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钱**与象山乐**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象山县东郊云海汽车维修厂与郑*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象山**修理厂与王**、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