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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中德**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周*、林赛飞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两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波中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宁波中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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