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象山县东郊云海汽车维修厂与象山**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东郊云海汽车维修厂与被执行**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2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东郊云海汽车维修厂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有限公司履行归还借款106843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97元。2015年5月15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6843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97元,执行费1502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象山**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已经有另案在评估拍卖,除此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9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