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宁波**械厂与杭州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严**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余姚市**有限公司与宁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市江北易修汽车维修服务部[业主与熊银根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市江**务有限公司与王**一案执行裁定书
象山泓**务有限公司与黄*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象山**修理厂与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象山泓**务有限公司与叶**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德市**汽车修理厂与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