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陈**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2013)温文南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陈**要履行人民币24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22元。权利人高**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且抵押中国工**林支行借款;经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温*执民字第5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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