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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道**限公司与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许*寿诉被告浙江道**限公司、曾**、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许*寿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549元,减半收取17274.5元,由张*、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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