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顺冲与被告陈**、蔡**、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顺冲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顺冲撤回对被告陈**、蔡**、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569元,减半收取178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178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