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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周**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为与被上诉人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5)湖浔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周**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5)湖浔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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