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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金连浓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金连浓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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