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陆**与被执行人黄**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嘉兴**法院作出的(2015)浙嘉商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73787.1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立案后,经执行到位100000元,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179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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