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姚**、第三人钱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姚**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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