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爱七天电子**公司诉被告嘉兴**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嘉兴爱七天电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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