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江*与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陆**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4831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江*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208号案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