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包洪光与被告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包洪光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包洪光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包洪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刘**、包洪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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