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解伦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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