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储**、孙**与孙**、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永飞与被告孙**、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储永飞撤回对被告孙**、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1元,由原告储永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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