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永飞与被告孙**、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储永飞撤回对被告孙**、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1元,由原告储永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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