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与被告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申请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陶**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5652元,减半收取1782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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