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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为与被告孙**金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250000元。嗣后,被告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未向原告归还欠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孙*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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