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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红诉被告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范*红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84元,减半收取2492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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