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原告杨**与被告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原告杨*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原告杨*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50元减半收取6025元,由原告陆**、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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