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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对赵**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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