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对赵**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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