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蔡**与被告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蔡**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陆*、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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