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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陈**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为与被上诉人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商初字第3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代理审判员王**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2月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潘**、被上诉人章**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曾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浙绍商终字第53号民事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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