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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乐柯定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陶**因与被申请人乐柯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民法院(2015)浙绍商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陶吉祥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未查明基本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不当。其理由:1、认定乐柯定是否支付了返修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2、因乐柯定违约在先,陶吉祥不应支付利息。3、乐柯定应依约支付给陶吉祥违约金20万元。4、本案存在程序违法情况。陶吉祥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评析说理充分,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陶吉祥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再审人陶吉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陶吉祥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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