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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吕**与岚县**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岚县**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严永灿、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3)绍虞商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岚县**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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