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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柯定与陶**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乐柯定与上诉人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彭**,代理审判员王**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乐柯定,上诉人陶**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11191元退还上诉人乐柯定,上诉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陶吉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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