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为与被上诉人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2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彭**,代理审判员王**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尚需查取其他证据,故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并明确其对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完全清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90元,减半收取919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