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傅**与傅**、郑*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与被执行人傅**、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处及车管所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金义执民字第5276号案件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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