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傅**与被执行人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金东曹商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投资款13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25元。本案经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