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宏亮与被告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宏亮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宏亮的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应宏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应宏亮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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