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诉被告杨小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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