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诉被告杨小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