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金**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曹**与被执行人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1)金东商初字第00531号民事书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对其执行申请权予以登记确认。权利人于2015年5月4日再次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10467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689.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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