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方连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预收109188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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