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施**与被告应若*、第三人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26日,原告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曹**与金**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方连高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仇**与杨**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仇**等与池金钟、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应宏亮与黄**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与孙**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傅**与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洪**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