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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与应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施**与被告应若*、第三人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26日,原告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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