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傅**以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诉。
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由原告傅**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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