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颜**与颜**、胡**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颜**与被执行人颜**、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永**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3)金永商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以上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金**民字第219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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