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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宏亮与黄**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宏亮与被告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宏亮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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