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徐*、第三人余立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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