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陈**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在我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偿还本案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金*执民字第9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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