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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与饶*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饶*、瞿**、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40元,减半收取522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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