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饶*、瞿**、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40元,减半收取522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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