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蓝福金与钟**、蓝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蓝福金与被告钟**、蓝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福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