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蓝福金与被告钟**、蓝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福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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