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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黄*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x诉被告黄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及其委托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9月5日签署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双方共同出资合伙设立“深圳市优男士管理会所”,由被告负责经营,经营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虹路世界贸易广场B座8F。协议约定:会所投资共50万元,其中甲方和乙方各22.5万,分别持股45%,留10%的股份给引进的管理人员,后该10%投资权一直未有其它人承接,全部由甲方投资完成。甲方为此实际出资共27.8万元。但被告在2011年8月28日、9月19日收到原告的资金后,却一直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注册登记和开办经营,直到2013年3月29日才注册了一个名称为“深圳市福田区养道化妆品店”个体商户,但与双方最初商定的经营名称和经营内容已经大相径庭。

被告在经营期间从不让原告查账,也从未给原告分过红。更让原告气愤的是,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没有进行任何清算的情况下,擅自将“深圳市福田区养道化妆品店”商户工商注销,并将店面所有设施、设备、物品以2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了第三方。让原告的投资血本无归。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作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赔偿原告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人民币278000元及自出资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60000元(计算至被告赔偿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以上共计338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黄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或者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x作为甲方,被告黄xx作为乙方,双方于2011年9月5日签署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深圳市优男士管理会所”,经营场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虹路世界贸易广场B座8F,经营方式为有限责任会所,合伙期限自2011年8月门面承租起,至2016年8月31日,期满前一个月,再行订立续期事宜。关于会所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会所投资共50万元,其中甲方和乙方各22.5万,分别持股45%,留10%的股份给引进的管理人员(丙方)。

《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了投资款25万元,分别为:2011年8月29日支付10万元,被告出具收据;2011年9月19日通过转账支付了15万元。原告主张其于2013年3月支付的2.8万元亦属于本案的投资款项。原告陈述,该款项是当时原告代被告支付深圳市福田区养道化妆品店的租金。

《合作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申请成立“深圳市优男士管理会所”,而是于2013年3月29日申请成立了深圳市福田区养道化妆品店(个体形式),该店后于2015年1月22日注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收到原告的投资款25万元后,并未按照协议约定申请成立有限责任会所,对原告构成违约,原告依法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该协议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投资款25万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显示,其于2013年3月27日向案外人林**转款28000元,转账凭证的附言记载:代黄xx付世贸广场B8F室3月份房租。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根据原告的陈述及附言的记载,该款项与本案原告的投资款25万元系不同性质,且涉及到案外人,因此,原告主张的该款项,本院在本案中不宜处理,原告可以另循法律途径处理。

被告黄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进行答辩及提交有利证据的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x返还投资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29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9月19日起,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梁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x负担370元,被告黄xx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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