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1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15.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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