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1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15.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刘*与汤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与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刘某某和廖某某、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俞某某与万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彭**与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黄xx与沈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黄*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陶**与钱正榜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谭**与陆*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