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和廖某某、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廖某某、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7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廖某某、张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股权转让款618669元及利息189505.24元(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3月27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即2015年7月4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655.48元、负担一审案件相关费用人民币126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06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被执行人廖某某、张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836083.7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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