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诉被告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宋**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缓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宋**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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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肖**与吴运冬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彭*与深圳市都**询有限公司,杨**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朱*与马*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雷**、祝**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深圳市罗**部按摩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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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和廖某某、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许**与官春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欧**与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