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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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