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都**询有限公司、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深南法沙*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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