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70元,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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