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吴运冬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肖**与被执行人吴**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深圳**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3000元及利息、受理费等。因被执行人未依照判决履行,申请人李**已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令,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文书均公告送达。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在深圳市国土房管、工商、车管、证券等部门未发现有登记财产,在银行帐户有零星余额。本院已向申请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在期限内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照规定已对被执行人吴**作出失信被执行人发布决定书,并向社会发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供本案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21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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